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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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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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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程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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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2屆第02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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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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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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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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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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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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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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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經費。本府為妥善管理本市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強化盈餘款之運用效益,加速市政建設,自九十一年度起以成立基金方式運作,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並經本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五次臨時大會審議通過,以本府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二、本基金之資金來源依法由各重劃區出售抵費地之盈餘款撥充,資金係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本基金收支相關作業均與市地重劃業務息息相關,由於市地重劃業務係屬本府地政局權管,本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召開「研商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改設基金方式運作」會議曾決議:「擬先…由財政局辦理,未來若有需要再改由地政處辦理」,考量財政局長期以來執行基金業務,因事權不一,專業不足,影響業務執行效率,為統一事權及提升業務執行效率,爰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簽報將基金之管理機關由財政局改為地政局,修正本基金自治條例第二條管理機關規定,自修正作業完成後次一年度起改由本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三、另為符合現行法制體例及配合法制作業期程,爰刪除本基金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並增訂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利本基金業務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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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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