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5.12.1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第7條及第11條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533629801號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促進特定對象就業,以落實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前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府法三字第八九一一二二三一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曾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為因應內政部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措施及就業服務法修正,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總統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一 0四000七0七四一號令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中「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修正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並增訂「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受保護人」為促進就業對象。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名稱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並增列第七款「二度就業婦女」、第八款「家庭暴力被害人」及第九款「更生受保護人」,現行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移列第十款,以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定對象一致。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參酌本辦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協助特定對象就業,為確認申請本補貼者具備失業者之身分,並因應本辦法第二條特定對象名稱修正及增列,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應檢附表件如下: (一)內政部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創新作法,增列民眾可多元選擇戶口名簿列印詳盡個人記事功能,以替代現戶戶籍謄本,漸次達成民眾免附戶籍謄本效益。經該部以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台內戶字第一0三0一0三六四五號函請各機關於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原則上可無須民眾再提憑戶籍謄本,採用戶口名簿影本或正本驗畢退還。另依該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一0三一二0一六七九二號函說明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取消戶口名簿版本名稱,於戶口名簿不再列印甲式、乙式、丙式或丁式,以核發「現住人口、省略記事」為基準,另申請人並得選擇增加同一戶長戶內之非現住人口或詳細記事。為配合內政部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措施,爰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檢附文件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修正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為確認補貼者具備失業者之身分,以符本辦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增訂第五款共同文件「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原第五款以後款次順次遞延。 (三)配合增訂第五款共同文件及因應生活扶助戶名稱修正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現行第七款「生活扶助戶」移列至第八款,並配合修正名稱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修正「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四)因應就業服務法增列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受保護 人為促進就業特定對象,爰參酌勞動部相關令釋及會議決議,配合增列第九款「二度就業婦女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應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第十款「家庭暴力被害人應檢附下列三項證明文件之一:(一)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二)保護令影本。(三)判決書影本」及第十一款「更生受保護人應檢附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之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五)配合增訂第五款共同文件及增列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 更生受保護人應附表件,現行第八款「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及第九款「承諾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切結書」移列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經檢視就業服務處於一定條件下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其目的在使實際補助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意旨,其性質屬行政管制措施,爰參酌行政院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院臺經字第一0三00六九五六六號函審議「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有關機關意見,刪除「核准處分應載明」等文字。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