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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5.12.09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公用天然氣用戶安全檢查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市天然氣公司為用戶提供天然氣用戶管線設備免費定期檢查,於檢查時備有專業儀器檢測瓦斯是否有洩漏,並依專業經驗判斷連接爐具、熱水器之橡皮管是否有硬化情形、熱水器置於室內未裝設強制排氣是否致室內排氣不良而可能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情形等,因一般民眾非專業檢測人員,較不易察覺異常狀況,考量本市住宅密度高,對公共安全之防護應更為謹慎,若可經由定期檢查及早發現未知風險,可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公安。惟部分不配合天然氣管線定期檢查之用戶,無法經由定期檢查排除安全疑慮,為避免不幸事件,對於不配合定期檢查之拒檢用戶,應有必要加以規範。 二、又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管線,用戶拒絕檢查時,公用天然氣事業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惟依前開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僅立於監督之地位輔助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管線強制檢查事宜,並無主動進行之權限,而有另行規定之必要,爰擬制定本自治條例。 三、本自治條例草案共十四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天然氣用戶管線設備有異常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五)第五條明定天然氣管線設備有損壞或變更之虞時之處理方式。 (六)第六條明定強制檢查之要件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義務。 (七)第七條明定強制檢查應遵行之程序。 (八)第八條明定強制檢查之方法。 (九)第九條明定強制檢查結果之限期改善。 (十)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明定用戶或使用者因違反本自治條例所定義務應為之處罰。 (十一)第十二條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因違反本自治條例所定義務應為之處罰。 (十二)第十三條明定停止供氣之方法及申請恢復供氣之要件。 (十三)第十四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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