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6.01.04
-
收文字號
- 106300329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機構參與動物保護業務評鑑辦法」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擴大公民參與,使願意投入動物保護工作之民間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一0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爰增訂第二十四條規定:「民間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或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得受委託參與辦理動物救援、收容、照護或其他動物保護相關業務;其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機構參與動物保護業務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評鑑項目由動保處擇定及應於機關網站公告評鑑項目及評鑑期間規定。(第三條)
四、 明定民間團體或機構得提出自我評鑑報告書送動保處辦理評鑑。(第四條)
五、 明定本辦法評鑑辦理時機及目的。(第五條)
六、 明定動保處應組成評鑑小組辦理前條規定之評鑑事項、評鑑小組成員、人數及限制。(第六條)
七、 明定評鑑標準。(第七條)
八、 明定評鑑小組審查方式,以及實地訪查時民間團體或機構之配合義務。(第八條)
九、 明定評鑑結果分數級別及通知方式。(第九條)
十、 明定評鑑結果為合格者之權益及獎勵方式。(第十條)
十一、 明定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