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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12.21
收文字號
105349178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推動本府欲扶植發展之政策性產業,健全產業創新環境,促進產業群聚,帶動區域發展,藉由本府公用房地資源之釋出及善加利用,作為推動本市產業發展之實質政策工具,並提供適當合理之房地使用條件,吸引具前瞻性發展潛力之產業入駐本市,利用創新來帶動產業升級與轉型,提升產業的競爭力、改善企業的利潤及增加新的工作機會,以帶動本市經濟發展,同時創造公用房地更高的使用價值和效益。 二、本市土地價值日益高漲,依現行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五條計收租金規定計算之土地使用費,對政策性扶植之產業使用公有房地造成甚大營運成本壓力,不利政策性產業之引進及穩定發展,為減輕使用人負擔,營造政策性產業入駐本市之有利條件,以及考量市有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均以現況提供使用未編列預算先行整修,使用人於初期尚需投入經費整修,故本辦法明定土地與房屋使用費計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土地使用費計算方式: 前五年參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規定以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第六年起則參採「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收;第八年起則參採「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收。 (二)房屋使用費計算方式: 依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所定以簽約當年期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三)使用回饋金: 考量因本辦法係為扶植政策重點產業,房地租金以市府應負擔之成本計算,然政策性產業經協助後在第三年應可逐步穩定發展與獲利,故於收費基準表除土地與房屋租金外,使用人自第三年起應依稅前營業收入項固定百分比繳交使用回饋金予本府,亦保障本市市有府財產提供使用之權益,故參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第五點變動百分比法定之。 三、本辦法(草案)共十一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之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本辦法所定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簽陳程序、契約簽訂方式、使用年限及續約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本辦法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應收取使用費、回饋金及其計算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時評選最優廠商之原則及使用費價格減價收取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辦理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收取保證金及及保證金之額數。(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以申請使用者之申請駁回情形。(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辦理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得每年調查建置提供市有公用房地使用情形。(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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