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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6.03.23
收文字號
10631063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二規定,以利地方政府使用小型清掃機械之管理需求。 二、以高機動性小型清掃機械協助環境清掃,可減輕地方執行機關於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理之人力負荷,本府爰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及本辦法執行機關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審查結果作業期限。 (七)第七條明定使用證使用期限及其許可機關。 (八)第八條明定使用證、號牌之遺失、毀損及其所有人變更時之異動登記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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