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6.03.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委託私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一字第10630154700號函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第一項)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第二項)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為俾辦理評鑑、獎勵及輔導本市委託私人辦理之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相關作業有所依憑,爰依上開第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九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4.第四條明定實施評鑑之期程。 5.第五條明定定期評鑑之項目,與定期評鑑各項目評鑑指標及不定期評鑑項目之公告期程。 6.第六條明定教育局對受託學校得自行或委託辦理評鑑及評鑑小組之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7.第七條明定評鑑結果之等第。 8.第八條明定教育局得按受託學校之評鑑結果,分別予以獎勵、書面糾正、限期改善、複評及再限期改善之規定。 9.第九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