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6.03.23
收文字號
10631063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環清字第一0六三一三四五七00號函略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二規定,以利地方政府使用小型清掃機械之管理需求。 (二)以高機動性小型清掃機械協助環境清掃,可減輕地方執行機關於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理之人力負荷,爰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之定義及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及裝置。 (四)第四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應經申請並取得使用證及號牌後,始得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掃作業。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使用證及號牌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環境保護局審查之作業期限。 (七)第七條明定使用證及號牌之使用期限。 (八)第八條明定使用證、號牌遺失、毀損、小型清掃機械停用或報廢及所有權人變更時之異動登記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