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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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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6310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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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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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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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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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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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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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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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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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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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環清字第一0六三一三四五七00號函略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二規定,以利地方政府使用小型清掃機械之管理需求。
(二)以高機動性小型清掃機械協助環境清掃,可減輕地方執行機關於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理之人力負荷,爰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之定義及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及裝置。
(四)第四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應經申請並取得使用證及號牌後,始得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掃作業。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使用證及號牌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環境保護局審查之作業期限。
(七)第七條明定使用證及號牌之使用期限。
(八)第八條明定使用證、號牌遺失、毀損、小型清掃機械停用或報廢及所有權人變更時之異動登記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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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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