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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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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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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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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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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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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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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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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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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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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府有鑑於本市文化設施內涵與樣態日趨多元,為使性質特殊或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文化設施得以有效運用,前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協助本府執行重要文化政策、實現重大公益,並提昇特定文化設施使用效益及促進本市文化產業活絡為目的。茲因實務運用上之需要,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針對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之指定運用行政委託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訂相關執行程序。
二、為本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實務所需,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運用方式。
三、本辦法係針對以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述之權限委託與行政委託為目的之案例,訂定相關執行程序,以為依循,然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等以委託經營管理、提供使用等為目的之案例,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並簽訂各該相關契約,故予從本法運用方式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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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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