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備查日期
- 106.05.24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辦法」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臺財字第1060175364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為推動本府欲扶植發展之政策性產業,健全產業創新環境,促進產業群聚,帶動區域發展,藉由本府公用房地資源之釋出及善加利用,作為推動本市產業發展之實質政策工具,並提供適當合理之房地使用條件,吸引具前瞻性發展潛力之產業入駐本市,帶動產業升級與轉型,提升產業的競爭力、改善企業的利潤及增加新的工作機會,以帶動本市經濟發展,同時創造公用房地更高的使用價值和效益,爰訂定本辦法。。
二、本市土地價值日益高漲,依現行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五條計收租金規定計算之使用費,對政策性扶植之產業使用公有房地造成甚大營運成本壓力,不利政策性產業之引進及穩定發展,為減輕使用人負擔,營造政策性產業入駐本市之有利條件,故本辦法明定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應收之使用費、回饋金及其計算方式。
三、本辦法共十二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之方式為公開招標及申請使用。
(五)第五條明定執行機關得依公用房地特性及提供使用目的,指定其中一項或數項政策性產業辦理公開招標或申請使用;並明定使用人如需變更用途,應報經執行機關核准。
(六)第六條明定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之行政程序、契約簽訂、使用年限及續約方式。
(七)第七條明定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應收之使用費、回饋金及其計算方式。
(八)第八條明定採公開招標時最優廠商之評選、無法決標時之使用費減價。
(九)第九條明定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之保證金及其計算方式。
(十)第十條明定駁回申請使用之情形。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產業局得調查本市市有公用房地相關資訊,以辦理公用房地提供政策性產業使用。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