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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6.05.31
收文字號
10632009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4條附表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鼓勵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養成運動習慣,增訂臺北體育館羽球場及桌球室部分場地予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老人免費使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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