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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6.05.31
收文字號
10632009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4條附表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係為鼓勵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培養運動習慣,提升使用率,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附表,新增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於臺北體育館羽球場及桌球室每日上午八時前之開放時段免費使用之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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