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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6.06.2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二字第10632398800號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有效處理及管理本市違章建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於一00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五條,依危害公共安全之程度採分期分類循序漸進之管理方式辦理,即優先處理八十四年以後之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八十三年底以前之既存違建或其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則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其中既存違建若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則優先查報拆除。 二、本次修正係本府就違章建築之管理,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本府針對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新建築物,加強管理之政策,藉此消除市民之僥倖心態,以遏止新違建之產生。為此乃提出本規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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