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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6.06.28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法三字第10631063901號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二規定,以利地方政府使用小型清掃機械之管理需求。 二、以高機動性小型清掃機械協助環境清掃,可減輕地方執行機關於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理之人力負荷,爰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辦法共十二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及裝置。 (四)第四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非經取得使用證及號牌,不得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掃作業。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使用證及號牌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環境保護局審查之作業期限。 (七)第七條明定使用證及號牌之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之期限。 (八)第八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使用證或號牌遺失或毀損、停用或報廢及其所有人變更時之異動申請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小型清掃機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令時之處理方式。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環境保護局定之。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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