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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6.05.05
收文字號
106316667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本府前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事宜之辦理依據。 (二)嗣教育局於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開「臺北市公私立中小學學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取相關辦法修正會議」,因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目前皆免收「蒸飯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齲齒防治費」、「游泳池水電清潔維護費」、「電腦耗材、周邊設備及相關教學軟體費」及「網路使用費」,故將上開各該免收費之項目列為本辦法修正刪除之重點,並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提經該局局務會議通過。 (三)又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凡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均以「代收代辦費」用語予以統括,未再依費用性質之差異區分為「代收費」或「代辦費」。準此,本辦法現行條文中「代收費」及「代辦費」之用語,均修正為「代收代辦費」,俾與上開規定用語相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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