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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106.08.2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建字第1060026604號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有效處理及管理本市違章建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於一00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五條,依危害公共安全之程度採分期分類循序漸進之管理方式辦理,即優先處理八十四年以後之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八十三年底以前之既存違建或其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則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其中既存違建若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則優先查報拆除。 二、本次修正係本府就違章建築之管理,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本府針對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新建築物,加強管理之政策,藉此消除市民之僥倖心態,以遏止新違建之產生。為此乃提出本規則修正草案。
備註
行政院備查函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意見如下,併請參酌:第12條說明二文字,建議修正為「行動通信基地臺於建物之設置,均已 依內政部營建署歷年來之相關規定與解釋辦理,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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