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06.09.12
- 收文字號
- 106334961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衛生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衛生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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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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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理營業衛生,維護市民健康,本府於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訂定「臺北市衛生營業管理規則」,嗣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修正其名稱為「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迄今歷經六十八年、七十九年、八十一年、九十年、九十四年及一0二年等共六次修正。鑑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分別規範本市浴室業、游泳業及溫泉浴池業者水質之自主管理機制,配合不定期抽驗,用以加強水質管理。是各該業者,除應踐行水質自主管理外,如其水質經抽驗結果不合本府衛生局公告規定,本屬違反上開條文應予處罰之情形,為求明確,爰予修正。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