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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106.09.1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教字第1060028024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提供十八歲以上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機會、提升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及促進社區發展,本市於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授權,制定公布「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二)茲因社區大學近年已成為市政發展之重要協力角色,為期透過社區大學多元豐富之課程與師資,以滿足民眾進行終身學習之多元化需求,擬賦予社區大學更為彈性自主之空間,以應社區在地發展之需要。然而,本自治條例有關社區大學組織編制及課程審查等規定,對於社區大學發展頗多限制,不利社區大學與其他機關團體進行教學及社區發展之合作。為使本自治條例更符合本市社區大學實務運作及永續經營之需求,本次擬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有關組織編制及課程審查之相關規定,並增訂社區大學應設置校務會議之規定,以審議社區大學校務發展重要事項,俾利社區大學之永續發展。 (三)本法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後,本自治條例制定所據之本法第九條規定已移列第十條第一項,而增訂之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則明定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準此,除本自治條例第一條之授權規定應配合修正外,第四條所定本市社區大學委託他人辦理時得以機關(構)為受託對象之部分,既與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有所未合,亦應修正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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