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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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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63357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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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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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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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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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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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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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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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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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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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巿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施行迄今。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一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一四六七六一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其中在考量目前全國聽障者以口語溝通佔絕對多數,對於手語的理解程度不高,惟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實難滿足多數聽障者的資訊接受權益,亦無法完整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修正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增列「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且該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爰此,配合上開之身權法之修正,期完整保障聽語功能障礙者之權益,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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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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