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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6.10.24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爰訂定臺北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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