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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6.11.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本市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三三九四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經查身權法於一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在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增列「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以滿足無法理解手語之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之需求,並於同法第一0七條明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本府為配合上開身權法之修正,完整保障聽語功能障礙者之權益,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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