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6.11.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五條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633444400號函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收、退費標準,由教育局定之。」本府前依上開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一0四年二月二日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0一五七五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俾本市社區大學辦理收退費有所依循。 二、嗣本自治條例於一0六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本標準之訂定依據於修正後移列第十二條第二項,故本標準第一條所定授權規定之條次自應配合修正。 三、為利本市社區大學多元發展,該局針對本標準第五條所定學分費收費基準調整放寬之議題,於一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函請本市社區大學永續發展聯合會蒐集各社區大學對本標準第五條之修正意見,嗣於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邀集本市社區大學永續發展聯合會及社區大學代表共同研商本標準修正條文,會中決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學分費及旁聽費之收費基準規定。 四、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修正後之授權條文條次,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所定授權規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於現行條文學分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之規定外,增訂經報請教育局核准者,每一學分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之但書規定。此外,配合第一款之修正,於同項第二款增訂每一學分費逾新臺幣一千元之課程,其旁聽費以每一學分費與一千元之比值及原定旁聽費金額之乘積計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