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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1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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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為「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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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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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法一字第10633579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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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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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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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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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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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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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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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本市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三三九四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經查身權法於一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在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增列「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以滿足無法理解手語之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之需求,並於同法第一0七條明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本府為配合上開身權法之修正,完整保障聽語功能障礙者之權益,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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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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