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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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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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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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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2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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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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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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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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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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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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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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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更名為法務局,爰就本自治條例相關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舉輕以明重原則,因自治條例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通常較自治規則為甚,為廣納民意,強化民主程序,亦應辦理預告程序,並依本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之意見,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又為因應本市所處快速變遷之政經社文環境,在法制作業上務使本市現行法規均能及時修訂以符合時需,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期使各局處能定期通盤檢視權管法規,展現本府施政之效率及效能。再依本府檢討府層級任務編組之審議核定結果指出,建議就本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部分「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爰將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予以刪除,另由法務局研議如何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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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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