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6.11.29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609765700號
- 提案機關
- 法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法制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
一、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更名為法務局,爰就本自治條例相關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舉輕以明重原則,因自治條例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通常較自治規則為甚,為廣納民意,強化民主程序,亦應辦理預告程序,並依本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之意見,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又為因應本府檢討府層級任務編組之審議核定結果指出,建議就本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部分「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爰將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予以刪除。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