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6.11.14
-
收文字號
- 106343895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準則係本府為管理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之車輛牌照申領作業,前以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十二)府法三字第0九二0二八九五七00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等二次修正。為配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本府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府交管字第0九七三三三一五000號公告,將含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申請之公路法中汽車運輸業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有關本府權限等事項委任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下稱公運處),爰修正本準則。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二條規定:明定本準則之主管機關及委任執行機關,以配合本府公告將合作社申請事項委任公運處執行之。以下條次遞改,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配合新增第二條規定,修正執行機關名稱。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因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修正(原名稱: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之登記證名稱。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因應本府有關汽車運輸業監理業務移撥至公運處執行,爰配合修正執行機關之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修正第三款明定合作社應檢具社員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申領資格相關證件影本,以示明確。
(六)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中籤後須依第六條辦妥車輛領牌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請領,始成為合作社社員,故修正第二項「社員」為「計程車駕駛人」。
(七)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