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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6.12.25
收文字號
10635002600
提案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前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以臺北市政府(九九)府法三字第○九九三三一一○○○○號令訂定發布。惟本標準之收費基礎係與土地公告地價連動,而公告地價調整幅度劇烈時,對本標準所規範之攤(鋪)位也較受有衝擊,且市場景氣與現行收費標準亦非均成正比,容有檢討反映社會大眾期待之空間。  本標準修正重點及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增訂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為法源依據。 二、第四條:增訂攤(鋪)位使用人依攤(鋪)位取得使用情形,區分為以附表一優惠方式或依附表二按原價計收使用費之計收原則。惟考量宜實施緩衝時間,爰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轉讓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及繼受人,仍依修正前計收方式計收。 三、第四條條文說明之附表:增訂使用費依級距調整之計收方式。 四、第五條:現行條文與規費法第十條之訂價基礎扞格,爰予刪除。 五、第六條:增訂因一定情形,市場處得對攤(鋪)位使用人免(減)收使用費之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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