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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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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6350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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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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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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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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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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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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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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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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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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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前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以臺北市政府(九九)府法三字第○九九三三一一○○○○號令訂定發布。惟本標準之收費基礎係與土地公告地價連動,而公告地價調整幅度劇烈時,對本標準所規範之攤(鋪)位也較受有衝擊,且市場景氣與現行收費標準亦非均成正比,容有檢討反映社會大眾期待之空間。
本標準修正重點及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增訂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為法源依據。
二、第四條:增訂攤(鋪)位使用人依攤(鋪)位取得使用情形,區分為以附表一優惠方式或依附表二按原價計收使用費之計收原則。惟考量宜實施緩衝時間,爰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轉讓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及繼受人,仍依修正前計收方式計收。
三、第四條條文說明之附表:增訂使用費依級距調整之計收方式。
四、第五條:現行條文與規費法第十條之訂價基礎扞格,爰予刪除。
五、第六條:增訂因一定情形,市場處得對攤(鋪)位使用人免(減)收使用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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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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