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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6.12.05
收文字號
106347097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規劃開設各類課程及學程,並經教育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教育局定之。」本府前依上開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一0五年十月五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三七00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本市社區大學開設及審查各類課程及學程有所依循。 (二)本自治條例於一0六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後,修正前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等規定,於修正後分別移列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故本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三項援引上開本自治條例修正前條文之條項次部分,自應配合修正。 (三)本市社區大學係以打開「公共領域、發展民脈」及「活化社區、重建社會」為其設立目的,該局每年度均設定重要政策發展議題,提供各社區大學作為開設專案性課程之參考。然因本府政策議題涉及面向已趨多元,專案性課程除得以現行條文第五條所定之學術或社團課程開設外,似無排除以生活藝能課程之方式開設之必要,爰將該條所定學術及社團等限定課程類別之相關文字予以刪除,俾保留課程開設之彈性,以符實際需求。 (四)本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1.依本自治條例修正後條文之條項次,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中援引本自治條例修正前條文之條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2.現行條文第五條專案性課程之定義規定,將「培養民眾公民素養所開設之學術及社團課程」修正為「培養民眾公民素養所開設之課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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