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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7.01.0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730011700號令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為推行本市少年寄養業務,依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規定,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嗣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為「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復為因應九十二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爰修正為「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自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公布施行,嗣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為相關修正。本次修法係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一0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以下簡稱寄養工作基準),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寄養服務之寄養費用訂定建議參考標準,並考量中央不定期修正寄養工作基準,為能參考寄養工作基準與本市最近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以及時調整本市寄養費,爰修正本自治條例寄養費之相關規定,其餘依實務需求配合修正,以提升寄養家庭照顧品質。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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