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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1.26
收文字號
107303873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9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目前市面上常見之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風量規格為每分鐘通過六千立方英呎及八千立方英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第一0六條第四項規定:「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故經計算其排煙管所需面積應分別為0.三八平方公尺及0.五平方公尺,現行條文之斷面積,在現行實務上已非制式樣式,又設計風量為每分鐘通過六千立方英呎之排風煙管流量較設計風量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呎者低,每分鐘處理污染物之量亦較少,乃配合實務需求,以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尺者,較為適宜,爰修正斷面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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