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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3.08
收文字號
107308529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定領取補助費之攤(鋪)位使用人不得任意擺設攤販,乃因領取補助費之攤(鋪)位使用人如再任意擺設攤販,將造成不公平,且違規擺攤有礙市容觀瞻或妨害交通,爰明定加以限制之。實務上領取補助費之攤(鋪)位使用人經查獲任意擺設攤販者,市場處即依法通知返還原領取之補助費。惟本條僅適用臺北市轄內已領取補助費者之任意擺攤行為,而不適用於臺北市轄外地區之違規擺攤者;因而造成相同之任意擺攤,卻因法令之地域效力限制而發生規範適用上之法律漏洞,實非所宜。 二、復自現行條文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發布迄今,近二十年來已領取補助費者共計三千六百六十攤;惟經查獲於本市任意擺攤而追償補助費者卻僅十四件,比例上顯不合理,突顯現行條文實務適用時之窘境,是應儘速刪除現行條文以終止此一不公情狀持續。 三、本自治條例同時寓有促進收回市場場地之政策目的,俾利規劃供作其他使用。現行條文縱予刪除,於攤(鋪)位使用人交還市場攤(鋪)位領取補助費,前述政策目的仍可達成而不受影響。 四、現行條文刪除後,已領取補助費攤(鋪)位使用人於臺北市道路違法擺攤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規定處罰,爰刪除現行條文。 五、配合現行條文第九條之刪除,將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條次移列第九條及第十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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