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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7.03.1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辦法附表規定土地使用費比照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以下簡稱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計收。經檢討租金計收基準係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作為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依據;本辦法係依前開自治條例第21條但書訂定,規範公用財產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之前提下,管理機關辦理使用及收費之依據。上開二者之立意及適用規範均不相同,實不宜比照適用,爰研議修正本辦法及收費基準表規定。 考量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態樣眾多,為利各機關學校業務執行彈性,供管理機關依不動產屬性及使用用途,自行擇定合適之使用費標準。本辦法納入管理機關因特殊緣由得減收使用費,但不得低於管理機關因提供使用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總額。另新增管理機關得無償提供非營利使用。又為期行政程序公開透明,增訂減收、免收使用費應上網定期對外公告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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