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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7.03.2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9條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二字第10730387300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放寬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之附屬排煙管之斷面積。依目前市面上常見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設計風量規格為每分鐘通過六千立方英呎及八千立方英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第一0六條第四款規定:「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0公尺。」,故經計算其排煙管所需斷面積應分別為零點三八平方公尺及零點五平方公尺,現行條文之斷面積規定,已不符合實務需求。又設計風量為每分鐘通過六千立方英呎之排煙管流量較設計風量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呎者低,每分鐘可處理污染物之量亦較少,乃配合實務需求,同意以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呎者,較為適宜,爰修正斷面積。未取得使用許可之處理設備及違規排放未經處理之氣體,空氣污染防制法已定有相關罰則規定,得以處理,與違章建築處理乃屬二事,爰刪除第三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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