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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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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730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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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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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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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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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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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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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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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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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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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設籍本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五歲之幼兒學費,以鼓勵生育並積極營造本市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本府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五歲幼兒學費補助辦法」,對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提升五歲幼兒入園率,產生相當之正面助益。
(二)嗣因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相關法律陸續公布施行,致上開辦法之部分條文不再適用,為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並與中央法規互為配套,本府爰於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上開辦法,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鑒於五歲幼兒學費補助政策深獲家長肯定,本府於財政許可下,復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本辦法,將四歲幼兒納入補助對象。
(三)按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三讀審議通過一0七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就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作成之第四點附帶決議:「教育局應重行檢討補助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學費額度,以減輕市民負擔為規劃方向。一0七年若本項預算金額不足,應循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不得直接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餘額。」茲因提供本市三歲幼兒就讀幼兒園之補助,須俟本辦法增訂相關條文後始得據以執行,基於上開附帶決議之要求,該局乃研議並擬訂三歲幼兒學費補助方案,提經一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市長室會議並作成決議:「學費補助對象向下延伸至三歲,其補助財源籌措以追加或補辦預算方式辦理。」爰依上開市長室會議決議之政策方向,擬訂本辦法之修正草案。
(四)本次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私立幼兒園之三歲幼兒納入補助對象,然為避免福利移民或幼兒單獨設籍本市現象,並降低家長因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間學費負擔之差距、提升本市幼兒園入園率,除將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以上家庭之三歲幼兒排除予本辦法補助對象之外,並明定三歲幼兒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為其補助要件。此外,現行四歲幼兒之補助要件比照三歲幼兒之補助要件予以修正,亦即四歲幼兒申請補助要件與三歲幼兒將適用相同之設籍條件及排富條款。
(五)再者,基於資源及預算有限性,考量非營利幼兒園學費較其他一般私立幼兒園收費為低,爰於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增訂後段規定,明定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受補助對象之三歲幼兒,其就讀之私立幼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
(六)此外,實務上常有委託監護人申請本辦法所定補助,致生委託監護人是否為本辦法適格申請人之爭議情事。依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委託監護僅限於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等,被委託人並未被賦予其他有關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或同意權,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之指定監護人及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法定監護人,仍有本質上差異,為避免類此爭議,爰增訂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監護人,不包括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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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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