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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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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731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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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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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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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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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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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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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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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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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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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前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有所準據。
(二)次按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一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與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條例雖於本辦法發布後始公布施行,惟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同屬本辦法所定事項之授權依據,爰配合增列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三)再者,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幼兒園園長之積極資格及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較幼照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更為完備;又依幼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並不具有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之資格,然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則將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納入具有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資格之人員。從而,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所定事項涉及上開法規修正之部分,自應配合修正。
(四)此外,現行本辦法第七條所定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會委員之迴避規定未臻完備,爰增訂準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之相關規定。又本市市立托兒所於一0一年八月一日均已改制為幼兒園,且本市公立幼稚園均於改制後依法完成園長遴選作業,故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關於尚未改制為幼兒園之市立托兒所之園長遴選規定,及第十七條關於改制前之公立幼稚園園長於改制後之任職及期滿參加遴選規定,均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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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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