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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7.05.0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按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自本府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府法三字第0九八三三四九六九00號令訂頒,嗣本府以一00年十月二十五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三六三一六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本辦法自九十八年施行迄今,因第六條規定「露天座許可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二時。」已不符部分地區及業者之營業需求,爰有於上開規定,增訂得保留彈性調整許可使用時間規定之必要;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依據第六條規定之許可使用時間明定使用費計算公式,配合上開修正,亦有一併針對彈性許可使用時間,增訂使用費計算公式之必要。另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使用費計算公式,有關「二分之一晴雨係數」及「乘二分之一」規定,原係考量使用費全年降雨率百分之五十而折算,惟目前露天座於正常降雨下仍可正常使用,亦無維持現行條文有關「二分之一晴雨係數」及「乘二分之一」規定之必要。準此,為提升使用費收費之合理性,並因應現階段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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