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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7.05.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按本府為辦理本市公民投票事宜,前依修正前公民投票法(以下稱公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授權,以一0一年十二月四日府法綜字第一0一三三七六八二00號令制定公布「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嗣以一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四三五二八0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在案。本次修正係因公投法於一0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六條,其第三章第二節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僅為原則性規定;其中公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為健全本市市民對於公共政策表達意見之管道,並落實主權在民及直接民權之精神,爰依公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授權並配合業務實需,擬具「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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