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07.05.15
- 收文字號
- 107600521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六條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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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前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設置有所準據。嗣為因應實務需要,歷經三次修正在案。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為符本會實際運作之需要,爰將本會執行秘書一職,由現行規定之「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修正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兼任」。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