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7.05.2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前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辦理本市優良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依據,藉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工作士氣。 (二)次按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院臺教字第一0七0一六八五五九號令明定自一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上開條例雖於本辦法發布後始公布施行,惟上開規定同屬本辦法所定幼兒園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規範之授權依據,爰配合增列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三)此外,本辦法第九條所定之獎勵方式未臻明確,與上開法律授權本府訂定獎勵方式之意旨未盡相符,爰修正為教育局得以獎狀、敘獎或其他方式予以獎勵,以資明確。至於本辦法第十條關於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之規定,則依本市法規之現行體例修正之。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