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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5.08
收文字號
107600417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4條附表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供本府體育局所轄天母網球場、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及桌球室等場館門票之收費依據,本府前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以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0二三0一六五九00號令訂定發布本標準,迄今共二次修正在案。本次修正係因景美游泳池改建完成,為符應改建成本、增設空間收費方式及提供一致性公益時段優惠,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附表。 二、本次修正第四條附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反映改建成本,提高景美游泳池晨間、日間、夜間時段全票收費,並調整開放時間。 (二)建置景美游泳池新增空間(健身房及多功能教室)收費標準,分晨間時段及日間、夜間時段依實際使用時數計費。 (三)增列景美游泳池健身房月票規定。 (四)依本局施政目標第4項舉辦多元體育活動,提升全民運動風氣;透過辦理多元體育運動,滿足不同運動需求,提升本市規律運動人口,促進城市運動風氣發展,營造健康運動生活;爰依規費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提供景美游泳池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開放予65歲以上民眾免費使用泳池,以提供與本局其他室外游泳池一致性公益時段優惠。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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