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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5.15
收文字號
107600521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前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設置有所準據。嗣為因應實務需要,歷經三次修正在案。 (二)本會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應由教育局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聘(派)兼之,而非由教育局局長以其個人名義聘(派)兼之,爰予修正;同條第二項「經市長解聘」等文字則修正為「經教育局解聘」,俾與委員聘(派)之權責機關相符。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為符本會實際運作之需要,爰將本會執行秘書一職,由現行規定之「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修正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兼任」。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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