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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7.06.1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本府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嗣後為因應實務需要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並自ㄧ百零五年一月ㄧ日施行。 (二)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國民小學為大學區制學校,本辦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本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實驗教育,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如仍以原劃定學區進行學生分發,恐無法滿足實驗教育之實際需求。此外,基於其他政策因素之考量,如認特定學校有調整為大學區制學校之必要者,亦宜賦予教育局公告指定之權限。再者,基於以上因素調整為大學區制者,未必僅限於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國民小學。爰修正本條規定,將推動教育實驗方案及考量相關政策因素納入教育局得公告指定特定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之原因,以符實需。又大學區制學校雖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為保障原劃定學區之學童就學權益,仍以優先招收原劃定學區之學童為原則,爰將上開原則予以明文規範,以資明確。 (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國民小學應於當年度六月第一週之週六受理新生報到。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有停止作業必要,應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經查,近年來六月第一週之星期六多有調整上班日期,致學校無法於當日受理新生報到之情形,然上開但書僅明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止作業之辦理依據,未將連續假日及調整上班日等可能發生停止作業之情形一併納入,且未明定當日停止受理新生報到之後續處置方案,顯有未足。爰修正上開但書規定,明定因不可抗力、連續假日、調整上班上課日或其他因素有變更日期之必要者,教育局另行公告報到日期,以符實需。 (四)本市一0六學年度有未核定為額滿學校之國民小學,於六月初受理新生報到後,因有若干學童戶籍遷入該校學區而發生嗣後額滿之情形,然因無法以增班方式處理,導致該校之新生分發作業產生困擾。為此,爰增訂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於此情形經學校報請教育局審查後,得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並明定後續學生分發作業應遵循之規範,以資因應。 (五)學童與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同址共同設籍,為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要件之一,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父、母」二字,易生與父母任一人共同設籍即符合要件之誤解,且「同址共同設籍」之「同址」要件,須與同款第一目合併解釋後,始得知悉,爰將上開規定之「父、母」文字修正為「父母」,並於「共同設籍」前增訂「同址」二字,以資明確。 (六)此外,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ㄧ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定涉及學童受教權之申請事項,均明定由「父、母」提出申請,為與民法第一0八九條第一項所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規定相符,爰將上開各條中之「父、母」修正為「父母」,以明其為共同申請之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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