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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5.04
收文字號
10760035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為「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作,提升臺北市立動物園圈養動物及其野生族群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為因應國際動物保育觀念之推動,及動物認養制度之強化,本辦法所定動物認養活動之執行及認養活動捐款之經費用途等相關事項,宜與時俱進予以檢討修正,爰擬訂本辦法修正草案,以臻周延。 (三)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為符合臺北市立動物園之法定名稱,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2.增訂本辦法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3.將動物園擬訂之認養活動計畫核定層級,由現行規定之本府修正為本府教育局。(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 4.修正動物園發給認養者認養卡之對象及優待內容,並將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5.因考量宣傳管道日趨多元化及符合遊客動線安全與保育宣導之成本效益,刪除現行動物園得於展示場前樹立專案認養活動認養者之感謝牌(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6.為符合認養者對動物園非經常性業務之支持模式與實務運作,爰調整動物園動物認養活動捐款用途之運用優先順序。又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內容,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捐款管理運用要點已有明定,爰刪除上開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7.為因應野生動物相關人畜共通傳染性疫病之風險評估與研發時效性,爰增訂「發展野生動物醫療、疾病管理相關技術」為動物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項目,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款「其他相關費用」之經費用途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8.增訂動物園應設置動物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及其權責,及由教育局訂定其作業要點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9.其餘酌作條次遞改及文字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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