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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7.06.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提案狀態
市議會通過
會期
第12屆第18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制定,前考量本市受中央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基金數額日益龐大,為建立有效且健全之監督管理機制,爰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修正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近年為有效緩解高齡化及家庭功能薄弱或崩解等問題,本市因應社福需求,積極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興建與購置老人日間照顧所需用地、托嬰中心及親子館等社會福利設施,惟本市議會考量應將公彩盈餘運用於提供弱勢市民直接性、立即性之協助,爰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議民字第一0二0四00一四八0號函,請本府針對本自治條例之支出範圍通盤檢討,並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正案,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項第三款原條文為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及修建、租用、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本次修正條文酌修文字,修正為「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或補助修建、興建、租用、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二、為配合本市議會認為應將公彩盈餘運用於提供弱勢市民直接性、立即性之協助,本府社會局經通盤檢討,新增第二項內容,明定「興建或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費用之編列,以本基金以本基金以前年度累積賸餘款為限,並依中央法令規定辦理。」俾確保本基金以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方案計畫為主;而確有興建、購置社福所需之不動產需求時,亦不因此而排擠推展社會福利方案經費,落實本市議會希冀運用本基金直接照顧本市市民之期待。 三、原第二項內容「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之費用,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百分之三。」考量於每年編列新年度預算時,當年度預算均尚在執行中,故除文字酌修外,採前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實際數額,修正為「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之編列,以前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百分之三為限。」 四、另配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文字,統一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六條 及第九條之「管理機關」為「社會局」。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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