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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07.06.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2條及第4條
提案狀態
三讀會
會期
第12屆第18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嗣配合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分於七十四年七月九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擴充、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為使法制體例更臻完善,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該辦法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調整部分條文內容。 為使本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的,經考量現行實際業務需要及其他五都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管理機關名稱,並增設管理委員會,審議、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修正第二條) 二、 為精進平均地權業務,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的,增列本基金資金用途,並增訂基金運用方式與支出限制規定。(修正第四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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