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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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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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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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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7601354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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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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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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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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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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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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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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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前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設置有所準據。嗣為因應實務需要,歷經三次修正在案。
(二)本會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應由教育局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聘(派)兼之,而非由教育局局長以其個人名義聘(派)兼之,爰予修正;同條第二項「經市長解聘」等文字則修正為「經教育局解聘」,俾與委員聘(派)之權責機關相符。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為符本會實際運作之需要,爰將本會執行秘書一職,由現行規定之「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修正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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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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