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核定日期
- 107.05.09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核定
- 送核定文號
- 提案機關
- 法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法制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
鑒於一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發生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案,凸顯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性,為擴大本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範圍,將無建築物之消費場所納入投保範圍,並配合立法院院會於一0四年六月二日三讀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團體訴訟之律師報酬納入訴訟費用補助範圍,以提升律師參與消費訴訟之意願及因應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增加,提高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名額上限;另為配合本府現行法制體例,將「主管機關」修正為「市政府」、「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等,爰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