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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8.06
收文字號
107601820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促進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以落實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以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一○○三三四八五○○○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期間歷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及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二次修正。為配合中央法令修正,並使本法更週全、更符合人民之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 (一)為配合勞動部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以勞動發特字第一○六○五一一○○四一號令修正發布「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有合法工作權者」為「新住民」。 (二)因應高齡化、少子化,本局推動高齡就業政策,鼓勵企業僱用高齡者,以補充本市勞動缺口,惟本辦法補助對象設定為「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勞工,未及於「六十六歲以上者」之高齡勞動者,是為達成本局推動高齡就業政策,增強雇主僱用意願,俾使高齡者得以發揮所長,共創社會、企業與銀髮族三贏局面,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年滿六十六歲以上者」。 (三)依據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北市勞運輔字第一○七三二一五五一○○號函會議紀錄所載意見,其建議本辦法補助能擴及職災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血親,以協助職災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血親,能順利渡過無法工作之經濟困頓時期。為協助職災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血親順利覓得工作機會、解決生活困難,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四款「職災勞工或其配偶、一親等血親」。 (四)為因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之修正及增訂,及前次回應修正行政院函送之有關同條項第五款,第九款意見,爰配合修正及增訂第二項附表所定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為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增列「年滿六十六歲以上者」為本辦法之特定對象失業者,並考量部分未滿六十五歲者提前退休,而無法投保就業保險之情形,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但書,有關退休者,就業期間之認定,以其到職投保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為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增訂「年滿六十六歲以上者」為本辦法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爰刪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勞字第一○六○○三七五○二號函,主管機關不待規定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辦理,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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