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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7.08.17
提案名稱
訂定「 臺北市傳染病防治措施委外服務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近年來,交通便利,國際交流密集,人與人之間往來更頻繁,傳染病傳播之機率因此增加,而傳染病防治需透過多樣化防治策略及方法,方能降低疫情發生及擴散。現行之防治措施可透過採檢提供醫療診斷及防治衛教之依據;評估傳染病接觸者有感染風險,立即進行預防性投藥,避免其接觸者感染造成後續流行;醫療院所開設類流感特別門診,藉由病患分流,紓解一般門診及急診的人潮,避免因人數過多,癱瘓醫療體系而造成另一波群聚感染。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事項,包含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及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等,考量該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服務量能已趨飽和,為充實防疫量能,期透過本辦法以行政委託方式將權限委託本市其他醫療機構投入公衛防疫任務,爰訂定本辦法。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2、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 第三條明定衛生局得辦理傳染病防治措施之種類,以及措施之實施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時間、作業方式等由衛生局公告之。 4、 第四條明定衛生局得將第三條所定權限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市醫療機構執行,其間應簽訂行政契約,及有關契約之期間、續約及契約終止等事項;另明定簽訂行政契約後,受託之醫療機構應將受託事項、受託期間等資訊揭示於提供服務或措施地點之明顯處。 5、 第五條明定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 6、 第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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