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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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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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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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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7602606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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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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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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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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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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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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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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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0一年八月三日配合本府機關名稱異動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為考量本辦法部分條文已不符時宜,為利於本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等實務作業執行,並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經參考其他五都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中央及本府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運作模式等,爰修正本辦法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配合現行本市市法規體例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三)修正條文第三條:將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合併規範。
(四)修正條文第六條:基於本市市有財產權益維護,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納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底價機制,藉以提升底價估定之客觀性;另基於市府一致性,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上開底價查估應提送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合議制審議。另若遇有市價急遽波動、法令變更等不可預測情況,或原底價核定已逾六個月,致原核定底價已偏離市場行情,則應重新查估及審議。
(五)修正條文第七條: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移列。為使地租之計算標準明確並可供預測,增訂地租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收取,並分為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及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其中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其年息率不得低於核定時市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但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六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又考量持有成本,明定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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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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